问题 |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注销嘛 |
释义 | 可以,有下列情况,即可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薪资标准的;4.未按规章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6.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理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八)死亡;(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十一)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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