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什么权 |
释义 |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有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新建设立,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开办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二是改建设立,即原有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条件并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