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不论被挂靠人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 被挂靠人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 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