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赔了交通事故对方起诉时起诉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起诉机动车方和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法院在受理以后,会开庭宣判由保险公司直接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把需要赔付的损失费用和赔偿金额直接赔付给第三者(受伤一方)。 1、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有责任的限额最高限额:12.2万元。 3.交强险赔偿限额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4.超过交强险部分,将在机动车的商业保险中承担赔偿。法院认定应该赔偿的,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直接赔付。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连带起诉交强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实,现在不用起诉强险的保险公司,法院也会将其追加为被告的。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