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诈骗被骗了68报警警察会管吗? |
释义 | 网络诈骗报警,警察会管。被害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受理并调查。如构成诈骗罪,可向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或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应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时,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事实轻微,不追究刑责时,不立案,并通知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报警,警察会管。被害人可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如果可能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受害者如何寻求警方的帮助? 网络诈骗受害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行动并寻求警方的帮助。首先,受害者应尽快拨打当地警方的报警电话,并详细描述被骗经过和损失情况。警方将会指导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相关信息,如被骗者的个人资料、涉及的交易记录、通信截图等。此外,受害者还可以向警方提供任何可能有助于调查的线索。警方将会对报案进行登记,并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受害者应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提供额外的信息和证据,以便追回损失并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与警方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合作,网络诈骗受害者有望获得应有的保护和帮助。 结语 网络诈骗报警,警察会管。被害人可以依法报案,公安机关将立案调查;如构成诈骗罪,还可向检察院或法院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警方、检察院、法院应快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定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时立案;若无犯罪事实或事实轻微,不立案,并通知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受害者应及时报案,并提供证据,配合警方调查,咨询律师了解权益及法律行动。警方与法律专业人士合作,保护受害者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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