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加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法院一审维持了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即认定晚上加班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杨某为工伤。 2008年3月21日下午,在某公司打工的杨某等人按照要求加班下载货物至晚上近9时,后在该公司未提供晚餐的情况下,杨某与一同加班的四位同事在公司附近的餐馆就餐。后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承担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死者杨某的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2008年9月,杨某之妻向成都市劳动局提出杨某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杨某死亡为工亡。 原告某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而杨某在加班后与同事一同吃饭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视为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视为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因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酒驾撞车拖行伤者1公里致死,酒驾撞死人属于故意杀人吗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 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 此时,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唿喊,但被告人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惠忠故意杀人案(即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惠忠当庭表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2020年3月1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惠忠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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