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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释义
    1、承揽合同的条款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6、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8、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11、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1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1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7、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加工承揽合同需要在双方协商好之后签订才会生效,
    而对于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直接把加工的行为地作为履行地,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损失。
    一、定作人的义务有哪些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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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