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被判刑后能否申请缓刑?
释义
    判刑后可以申请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被宣告缓刑。条件包括:年龄不满18岁、怀孕、年满75岁、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社会无危害。缓刑期间需接受法院监督,可能限制活动范围和人际交往。宣判缓刑后,附加刑仍需执行。缓刑考验期限根据原判刑和犯罪情节确定。如发现未执行刑罚,缓刑将被取消。
    法律分析
    有许多罪犯因为一时冲动而犯下了无法弥补的错误,对于他们来说最期待的就是缓刑了。当然,缓刑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处罚,法院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给罪犯处以缓刑。那么如果法院已经判刑了,还能再处以缓刑吗?
    判刑后可以申请缓刑吗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在被判刑之后如果法院发现罪犯符合缓刑的条件的,是可以处以缓刑的。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宣告缓刑:
    1、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且年龄不满18岁的、怀孕的以及年满75岁的;
    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但犯的罪比较小的;
    3、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此期间有忏悔的;
    4、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再宣告缓刑对社会不会造成危险的。
    被宣告缓刑之后,人民法院还会监督缓刑犯的表现。对于之前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规定缓刑犯的活动局域,以及平日接触的人。如果被宣告缓刑的,身上还有其他附加刑的,则附加刑需要继续执行。
    对于缓刑的考验期限,考验期限是指该罪犯被宣告缓刑之日起一直到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之日止。如果缓刑考验期太长的话就会影响该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如果太短的话,又无法让检察院在考验期限内看到罪犯的改变。所以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也跟原判刑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关。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旦法院宣判执行缓刑,那么该宣判日就是缓刑的生效日。公安机关应当在生效之日就释放罪犯。但如果发现被缓刑的罪犯还有其他未执行的刑罚的,应当取消缓刑。
    结语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处罚方式,法院在判刑后根据多方面因素考虑,有权宣告缓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申请缓刑。宣告缓刑的条件包括罪犯年龄、怀孕状态、年纪等因素,以及罪行的轻重、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险性等。缓刑期间,法院会对缓刑犯进行监督,并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与原判刑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有关。如果罪犯同时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一旦法院宣判执行缓刑,缓刑生效日即判决日,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罪犯,但如发现未执行的刑罚,缓刑可能会被取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0 4: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