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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释义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与“行政立法不作为”相关的两个概念是“立法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立法不作为”在美国叫“立法怠慢”
    (legislativeiactio),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叫“立法怠惰”。立法不作为,是指立法者存在立法义务,但在何时制定法律、如何运用裁量权形成法律时有所不为,并且这种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妨碍了宪政秩序。行政不作为,系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具有作为能力的前提下,对所负行政实体行为或行政程序行为不予以履行的行为,也就是在实体、程序、内容或者形式上的逾期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形态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也包括行政立法中的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兼具了立法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双重特点,它是指特定行政立法机关未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未尽到合理的立法责任,在合适时间以合适的方式或者程序,展开立法创制、修订或废止活动的行为。行政立法不作为是立法主体放弃行政责任和立法责任的表现。从学理上看,行政立法不作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行政立法机关有立法责任的存在;
    (2)行政立法机关具有立法的能力;
    (3)行政立法机关无为或者消极作为。行政立法机关立法责任的存在据统计,从1979年到2010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从1987年建立法规规章备案制度到2009年8月底,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308件。这表明,面对社会管制的需求,行政立法正在填充“立法饥饿”的空缺。判断行政立法的有效性和行政立法责任,应该从授权立法主体和被授权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中加以辨别。从实务考察来看,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渊源极具多样性,它同时赋予特定行政主体积极立法作为的义务,禁止立法不作为。结合《立法法》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实践,可以判定我国行政立法主要有四种法源机制,它们分别确立了行政立法责任的不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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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