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程序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程序准备的材料有: 1、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起草了协议。一般来说,双方在协议上的签名和签订日期是空的。公证员审查修改协议后,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委托他人代理或一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予受理。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人应当对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的合同是否被欺骗或误导。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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