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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动产的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权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即产生抵押权的设立的效力。
    2、抵押人根据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为债权人办理书面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抵押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的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时,产生债权、债务效力。此时,如果抵押人未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2、抵押人为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为抵押合同的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完成,抵押权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衍生问题:
    抵押财产的特点是什么?
    1、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权利。抵押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包括特定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可以设置抵押权;
    2、抵押财产须具有可转让性,抵押权的性质是变价权,供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有妨害其使用的目的、具有不得让与的性质或者即使可以让与但让与其价值将会受到影响,都不能设置抵押权。
    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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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