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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行政案件的详细解释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案件寻衅滋事构成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等寻衅滋事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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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