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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应对卖方反悔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释义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反悔,买方已支付定金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未支付定金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处理违约情况需分三种情况:签订合同前,无法起诉;仅签订定金协议,可要求双倍返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或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反悔的,买方已经支付定金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没有给付定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法院会如何处理,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反悔,由于交易双方的行为并没有被合同约束,大多数的承诺都是口头上的,所以买房即使起诉至法院一般也无法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二)买卖双方仅签订了定金协议,卖方反悔,买方可以依据定金协议要求买方返还双倍定金,如果卖方不同意的话,可以起诉至法院。
    (三)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反悔,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如果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的,一定要注意申请法院把房产予以查封,否则即便法院胜诉了,因为房子已过户他人,也导致事实上已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反悔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若未支付定金,则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法院处理中,情况分为签订合同前、仅签订定金协议和签订合同后。对于卖方违约的情况,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重要的是,若要求继续履行,需申请法院查封房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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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