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