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房屋买卖方式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