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事故的当事人,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 (2)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3)事故车主或车辆单位负责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4)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以及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5)上述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参加事故处理的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需办理的手续: (1)配合公安机关勘察事故现场,并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 (2)接受询问,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发生情况,提供证人; (3)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出具本市物损评估部门出具的物损评估书; (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出具验伤证明、病史资料、治疗费用凭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6)一般以下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案发地公安局申请责任重新认定;重大以上事故的当事人,须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