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条件:(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3)有必要逮捕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需要继续核实和审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