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再审中止执行,不能解除原审中的查封。案件在法院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待案件再审结果作出后再定,再审有可能维持原判决。所以,是不能解除查封的。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