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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江西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2022年江西省诈骗罪立案标准:诈骗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500000元。合同诈骗罪以合同标的额为量刑参考。欺诈罪是民事行为,用夸大或虚构事实达到谋取利益目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不打算付出代价或劳务。民事欺诈由民事法律调整,诈骗罪由刑法调整。
    法律分析
    一、2022年江西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1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将我省办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4、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5、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二万元以上,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欺诈罪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1、欺诈是民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
    2、《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
    结语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对于诈骗未遂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也应予以处罚。此外,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应以二万元以上签定合同的标的额为考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刑罚将根据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决定。与此相比,民事欺诈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以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属于民事行为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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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