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司法鉴定,由案件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办案单位统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接受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办案单位委托的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不符合规定,鉴定机构决定不受理鉴定委托的,要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