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院办理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无协议,中级法院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抽签确定鉴定机构。工作包括两个通知:第一通知要求当事人某日某时到某地抽签选鉴定机构;第二通知则通知鉴定机构接受鉴定案件。 法律分析 法院办理的案件需要鉴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就由中级法院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组织当事人进行抽签确定鉴定机构。这项工作有两个通知, 第一个通知是办案单位通知双方当事人于某日某时到某地抽签选择鉴定机构。 第二个通知是抽签确定鉴定机构后,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向鉴定机构发出通知书,通知该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案件。 拓展延伸 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 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它的主要作用是通知当事人在特定案件中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确保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得到保障。通知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当事人收到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后,应及时按照法院的要求选择适当的鉴定机构,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鉴定工作。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的发出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确保了鉴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 结语 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它确保了当事人在案件中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的权利得到保障。通知书的发出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当事人应及时按照法院的要求选择适当的鉴定机构,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鉴定工作。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的发出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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