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当事人的权利有,获得借款的权利;以及贷款人未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借款当事人的义务有,按约定收取借款、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以及未按约定偿还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