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请律师,可以,若没有正当理由,双方不能完全委托律师代为出庭,比如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是可以缺席审判的。 一、离婚纠纷可以特别授权吗 离婚案件可以特殊授权的,当事人也必须出庭。特殊授权时应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事项中注明受托权限为全权委托(或特殊授权),并详细列出特殊授权的权利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即使特别授权,当事人也必须出庭。特殊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殊授权授予律师的诉讼代理,除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理当事人直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处理作出决定,并明确表示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必须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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