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老板不发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老板不发放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