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证与不动产权证是否一致? |
释义 | 不动产权证包含土地证,土地证上的权利也被不动产权证所包含。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并非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使用期限的设置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也有限期。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权证是否包含土地证 不动产权证确实包含了土地证,这里所说的土地证一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三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而土地证上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一般包括其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土地证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亦被不动产权证所包含。 二、不动产的使用期限 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结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证确实包含了土地证,而土地证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也被不动产权证所包含。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而《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这样的设置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于交易活动中的权益保护。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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