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否必须出庭?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相对较少,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并不少。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具有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特征。对于必须出庭的第三人,要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决定在原告席或被告席上。第三人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有专门的第三人席位。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少,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并不少。如果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按第三人个人意愿,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出庭的作用在于主张自己对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就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在那个席位上,要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而决定在原告席还是被告席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必须出庭,则第三人要出庭,如果不是必须,则可以不出庭。第三人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有专门的第三人席位。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哪些?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结语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其特征包括:(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2)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4)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出庭的作用在于主张自己对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就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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