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院进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建议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是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是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书》; 2、订(定)货单; 3、如果是口头协议,需提交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是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交货凭证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入库单、运单等; 还有证明尚欠款的凭证:如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以及其它能证明欠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如果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主要有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赔的证据。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