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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所需的条件
释义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当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解除事由时,可以适用法定解除。承租人的解除权包括租赁物损坏、危及安全等情况;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承租人不按约定使用、不支付租金等情况;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不定期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合同的解除事由,可以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以适用法定解除。
    可以取消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有: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式,或者不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的收入;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逾期不付款,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三)双方都有解除权。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双方可以随时终止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适用法定解除。承租人可以在租赁物损坏、危及安全或健康等情况下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可以在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损坏租赁物等情况下解除合同。双方如未约定租赁期限,则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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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0: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