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需要可以。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持有或者控制 夫妻共同财产 的一方,私自专卖、变卖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此类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实这涉及到婚内 财产分割 制度的问题,该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 婚姻法 》对此却是一个空缺。《婚姻法解释三》这次确定了该制度,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其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