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离婚后养子女是否自然解除 |
释义 | 再婚离婚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并不解除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孩子,就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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