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证据收集 |
释义 | 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执法证据按照不同形式,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结合实践,就执法过程中的常用证据收集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 (1)要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一般可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也可以在当事人或证人的办公地点或住所进行询问。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是询问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询问人之间相互干扰,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影响案件的定性。 (3)做好询问笔录的记录工作。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包括办案人员的身份情况、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情况、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等。必要时可以拟定询问提纲,以便在询问时有的放矢。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记录的是整个事件的过程,是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笔录一定要交被询问人核对。 (5)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要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在更正或补充处要按手印确认,办案人员不能代替。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由执法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应全面记录现场情况,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突出对重点问题的记录。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应由标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简练、客观,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形容词、成语或含混不清的概念,如大约、可能、估计等。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完成后,应由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或者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因故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下,邀请证人到场并签名或盖章至关重要。 三、复制件的收集 复制件由于是对原始证据的复印、影印或者抄录,因此为了保证复制件与原始证据在内容上一致,证据提供人应当在复印、影印、抄录原始证据后,将复制件与原始证据进行对比。执法人员经过对比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的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四、收集视听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首先选择收集其原始载体。 (2)收集视听资料的复制件时,不仅要注明制作的时 间和制作人,还应注明该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和证明对象。 (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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