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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释义
    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
    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
    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上诉案件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案件事实与证据规则的关系
    案件事实是运用证据规则处理后,通过证据证明和显示的事实。
    1、案件事实来源于证据事实;
    2、证据的特性及人们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对事实实探的相对性;
    3、司法不能拒绝裁判的特点,要求要用证据规则来适应裁判;
    4、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裁决案件(案件事实需要用证据规则来固定,案件是证据规则运用的结果);
    5、证据规则的核心或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质证、认证。
    二、如何理解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以上规定中“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内涵认识不够清晰,致使在应用该证明标准时缺乏统一。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审慎把握民事司法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一是区分“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指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不够充分时,司法人员采信其中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此种证明标准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当事人在证据证明力上打破平衡,即便是49%与51%的区别,则可采信证明力更强的一方。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此即意味着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原则目的是在陪审员制度中以票数优势说服法官,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是为了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从而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是排除主观因素干扰。从上述司法解释中“确信待证事实”一词可以看出,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难免会受各类因素影响,如个人生活环境、工作氛围、道德品质等等,因此,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对其能否准确把握高度盖然性标准具有重大影响。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要求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均须建立在双方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判断,避免主观臆断。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除各类因素对司法判案的影响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限制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一方面,提升司法人员自身素能。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职业道德、个人价值观均对其审理案件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加强司法人员心证公开化,强化外部监督。
    三是坚持“规则法定”原则。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原则,即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各类民事诉讼规则必须是明确规定的、可操作的。司法人员应当在穷尽法律规定依据后再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减少“高度盖然性”标准衡量的事实及证据。
    三、证据的真实性怎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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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