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