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重庆公交车事件,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对媒体表示,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给社会带来重要启示,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针对类似事件,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 一、两会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现行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罚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2、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 3、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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