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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假工伤怎么样处理
释义
    不论是谁假报工伤,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会被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退还、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会被处以刑罚。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假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假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都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若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财物,会被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佣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在使用童工方面,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3、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工作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招聘未满16周岁的人为其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后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该单位的营业执照。若公司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高空作业出现危险的,公司负责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一)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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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