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该要求可能存在限制,需看情况具体分析。律师会见期间,涉及的信息和内容可能属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职业秘密,因此律师不一定会涉及到案件备忘录或者笔录的交流。此外,如果律师认为交流的内容并不需要被记录下来,或者律师认为记录下来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不良影响,律师也可能会拒绝该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职业秘密,不得泄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接受律师会见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有权要求记录律师会见的情况。但是,律师认为记录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法获取、公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职业秘密,或者窃取、篡改、毁损律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