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以下情形: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6、滥用探视权;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