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惯犯怎么认定 |
释义 | 一、关于惯犯怎么认定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惯”字的意思为习以为常、经常性的。而当“惯”与“犯”相连成为“惯犯”存在于刑法理论中时 而且这种多次反复实施的同一行为在分别独立看待时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并不是刑法界所通认的“多次同种犯罪行为”,认为每一次行为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构成了犯罪。 在外国刑法理论中,对以犯罪为职业或以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犯罪的,一般称常业犯或营业犯;对犯罪已成习性,反复实施同种犯罪的,则称常习犯(习惯犯)。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一般认为常业犯和常习犯实质上是相同的,故把二者统称为惯犯。 当然,也不能的简单的认定一个人多次实施了同一行为就是惯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被认定为惯犯,主要有下面三个: 1、犯某种特定犯罪的习性; 2、相当长时间内反复实施特定犯罪行为; 3、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比如说盗窃的惯犯,是指一个人要以盗窃为常业,在较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盗窃,而且还以盗窃所得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主要的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盗窃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还是选择长期实施该行为。赌博行为,抢劫行为成立惯犯也是这样来认定的。 需注意的是,不能将惯犯等同于累犯,惯犯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累犯一般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惯犯 “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人”。成立惯犯,客观上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时间上的长期性;成立惯犯,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而多次产生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要具有犯罪的习癖性。这里的习癖性,是指犯罪成为习癖,因而具有某种犯罪人格,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惯犯”在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行为人多次实施的同种危害社会行为按一罪认定,属法定的一罪,多次同种危害社会行为的涉案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是“惯犯”的确认应当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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