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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出资人的权利
释义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债权人会议的实质
    一、债权人会议的实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在性质上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其本质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一个临时的集会活动。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企业在申请破产后可否出租房屋
    企业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未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司经股东会议同意,可以出租房屋。如果受理破产申请后,报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出租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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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