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注销 |
释义 | 不动产包括很多种种类,不同种类的不动产需要到不同的部门去办理登机手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有: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屋去房管局;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为抵押物的被称为浮动抵押,应当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去登记。 一、对外做抵押债务哪些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拍卖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由法院拍卖,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出售或抵押,抵押应为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抵押。法律禁止单独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荒地使用权外。地上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的,属于企业房地产的,法律允许,但未来能否转让变现无法律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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