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事实正明,证据不足,法院判输怎么办 |
释义 | 应该搜集证据,待证据充足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 一、事实必须用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自认为事实存在是不行的,在法律上,必须把事实存在的事物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将事实形成视听材料、文字材料、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等。这些材料可以在若干年以后依然能够认定事实存在。否则,无法形成事实存在的历史证据,故不能认定事实。 二、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民诉法》规定上诉期内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法院受理再审的条件:《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种法院应该受理再审案件的情形,其中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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