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厂无照经营罚款多少 |
释义 |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无照经营的取缔原则 1、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无照经营有比较复杂的原因,对于无照经营要依照行政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在查处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对于合乎办照条件的,要引导经营者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不具备办照条件的,要积极帮助经营者创造办照的条件。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不是目的,要通过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达到使经营者受到教育,使其了解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 3、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但是,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特殊适用的原则 (1)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督促、引导办理营业执照。 (2)对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不按无照经营查处。 二、无照经营的行为有哪些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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