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务登记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总机构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