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案件的审理时间,可以连续适用保证金制度吗? |
释义 | 一、取保候审案件的审理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里所指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泛指一切刑事案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但是在实际办理案件当中,取保候审案件超长时间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人认为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审查起诉该类案件只要不超过一年就不算超期,在受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往后推,迟审查的心理,造成一些取保候审案件久拖不结,有的案件甚至两三年悬而未结,很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上访情况的发生,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清理超期羁押的今天,同样应当杜绝超期审理现象。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同样起到约束、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自由的作用,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观点出发,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被超期审理,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在一个月内审结。 二、可以连续适用保证金制度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由此,在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没收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此种立法规定未免有欠科学,也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不利后果主要有以下两点: 1、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使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取保候审时,就已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及违反此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因而被取保候审人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显然是明知的,而其仍然无视此后果予以违反,说明没收保证金这种不利后果对其并无足够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保证金担保并不能达到促使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效果。因而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取保候审,显然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从而难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2、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公平等现象的出现。同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则可以通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来免受更加严厉的刑事;而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则可能因为提不出保证人而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因此,对于采取保证金担保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在没收保证金之后,应区别情形,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予以监视居住或逮捕,而不应以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形式再次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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