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
释义 |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赔偿程序包括工伤报告、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协商赔偿、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执行和申诉。 法律分析 一、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若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外,工伤赔偿程序包括工伤报告、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协商赔偿、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执行和申诉等步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也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工伤赔偿过程中,各个程序的顺序和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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