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誉为我国社会的“第三部门”,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改造及其在21世纪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经费等原因,许多民非组织未能按照要求设置财务岗位或会计力量比较薄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往往能按要求准确申报,所得税的优惠也未能享受。下面我们通过分析有关政策,为民非争取税收优惠,降低税负,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重要的的作用。 法律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