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总价合同还要结算审核吗 |
释义 | 固定总价合同需要结算审核。 1)当然要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 2)结算时原招标的工程量可以不用再计算,而只审核发生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项目工作量。 在结算阶段,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 结算价=合同包干价±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 这里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指的就是 设计变更(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工程签证等 所以 如果审价时发现 原招标图纸是10项,实际只做了9项,这个少做的一项就是属于设计变更了,承发包双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审价单位才可以按办理的变更手续来核定费用。 3)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量:这个应该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必须要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总价可以调整。如果实际确实发生了少做的项目,但是没有相关手续,作为审价单位来讲应该要及时提出双方来补充办理相关手续。不然就不能单方面的来扣除或增加费用。 4) 如果没有相关手续应该不予增加。根据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是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结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结算时按实际价格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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