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保险赔偿和人身赔偿 |
释义 | 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者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者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经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 1、第三人侵权赔偿是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2、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社会法】领域的赔偿。 二、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司法解释限制受害人权利,依据不足。 四、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 1、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b.人身侵权的受害人。 2、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关系】;b.劳动者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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