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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卖方不配合房产过户能否注销
释义
    民法典规定卖方不配合房产过户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买方可诉诸法院并持判决书直接申请过户;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调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生效法律文书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卖方不配合房产过户能否注销
    民法典对卖方不配合房产过户能否注销没有规定,卖方不配合过户的,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买方可持判决书直接申请过户。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卖方不配合房产过户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买方可向法院起诉并持判决书申请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申请不动产登记可提供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政府决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直接办理登记。如有异议,可向相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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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