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户口需要怎样销户 |
释义 | 双户口需要按照如下方式销户:当事人可以携带两个户口簿以及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去申请注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注销一个户籍信息。 销户需要什么材料 销户需要的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申报人或管理单位应说明原因,并由户口登记部门核实后在注销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标明。 (二)公民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或部队证明信注销户口;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注有“预征对象“字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派出所后,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应征入伍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凭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注销户口(居民身份证未过有效期的,只核验,不收缴);对在工作中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口; (三)、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分、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四)、法院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宣告失踪判决书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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